8月24日晚,TikTok通过官网宣布,已于当天在美国洛杉矶联邦法院对特朗普政府提起诉讼,主张废除特朗普8月6日发布的行政令,并主张禁止商务部实施该行政令。据悉,该诉讼由TikTok和字节跳动联合提告,诉讼对象包括美国总统特朗普、美国商务部长罗斯和美国商务部。
TikTok称,“起诉政府的决定不是轻易做出的,但行政令威胁要禁止我们在美国的业务,我们别无选择,只能采取行动来保护我们的权利以及我们社区和雇员的权利。”
此前8月23日,字节跳动宣称,"近一年来,我们怀着真诚的态度,寻求跟美国政府沟通,针对他们所提出的顾虑提供解决方案。但美国政府罔顾事实,不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甚至试图强行介入商业公司谈判。为确保法治不被摒弃,确保公司和用户获得公正的对待,我们将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字节跳动之所以选择用这种方式应对特朗普政府,是因为8月以来,特朗普接连签署两道行政令:
行政令四项违宪、三项越权
TikTok在诉状中指出,该行政令及美国商务部与之相关的任何实施细则都是违宪和违法的。
第一,该行政令的流程违宪:未就TikTok封禁给予字节跳动和TikTok通知,且未提供申诉的机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
第二,该行政令颁布的基础不合法,构成越权:IEEPA授予美国总统为保护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及经济,基于应对“异常状况和特殊威胁”的国家紧急状态,对经济交易进行限制和管控的权力。该行政令通篇使用了“潜在”、“可能”、“据报道”此类含糊的表述,并未有字节跳动造成实际威胁的证据。
第三,该行政令扩展打击范围至字节跳动,构成越权:该行政令要求个人和实体不得与字节跳动及其子公司进行任何“交易”,但即便是所谓的“威胁”也仅指向TikTok,而TikTok只是字节跳动众多业务中的一项。
第四,该行政令限制个人沟通交流及信息材料传输,构成越权:这一点直接违反了IEEPA的规定,IEEPA明确规定禁止行政行为阻碍个人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五,该行政令所依据的IEEPA本身违反了“禁止授权原则”,构成违宪:IEEPA的授权过于模糊,未明确总统行使裁量权的指导性或约束性原则,因此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
第六,强制要求就TikTok美国资产出售向美国财政部支付报酬违宪:这一点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限制政府权力剥夺私人财产的规定。
第七,该行政令禁止TikTok在美国运营,构成违宪:TikTok的代码为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而完全关闭TikTok美国运营远远超出了为保护政府利益所需的必要措施,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此次诉讼,由TikTok和字节跳动联合提告,诉讼对象包括美国总统特朗普、美国商务部长罗斯和美国商务部。
对于这些努力,美国政府选择无视, 不在乎TikTok的服务美国市场的承诺和付出的巨大努力。TikTok认为:特朗普政府的决定已经被严重政治化。行政命令并非基于真正的国家安全关切,而是具有政治目的。特朗普所要求的“佣金”与任何国家安全都没有关系,这只证明了特朗普政府无法向TikTok提供法律要求的正当程序。
确实,一年多以来,字节跳动一直在对CFIUS的调查积极自证。但CFIUS的调查是不公开程序的,在裁决结果出来之前,没有人知道进展情况甚至意图指向。CFIUS曾被认为是总统想以国家安全为由下达行政指令的必用工具,也因此陆续受到一些争议,此前华为曾质疑过CFIUS的不公开存在程序问题,但华为并未得到回应,也未能避免最终裁决结果。字节跳动在7月底CFIUS最终裁决后立即表示,不接受其结论,而从起诉书具体来看,这个不接受背后是对整个CFIUS取证不合理的质疑。
明知结局,为何要告?
在美国,一旦诉至公堂,所有的法庭文件都将会是完全公开的。走法律途径,可以让一切的细节昭然天下。而TikTok可能面临最好的一种结果,是说服法院延迟行政命令的执行,从而延长收购谈判的时间。说白了,这起法律诉讼最大的意义在于避免TikTok被完全封禁和短时间内仓促被贱卖。但是到明年这个时候,一个几乎肯定的结果就是TikTok的所有权肯定不再属于字节跳动。
所以从本质上来看,TikTok状告美国政府的行为,并不是去挑战特朗普政府强制要求剥离TikTok与字节跳动的命令,而是去挑战TikTok被美国完全封杀的可能性。对于张一鸣和字节跳动而言,只要是TikTok没有完全被美国所禁封,卖掉也算得上是一种暂时的体面退让。